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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田区资助研发机构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 2020-3-19

    盐田区资助研发机构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经区政府审定的由内地和港澳知名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在盐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对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场地给予租金全额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如使用政府物业,免收前3年租金并简单装修交付使用。

      (二)对入驻的科研项目,经核定给予每个项目每年最高200万元研发费用资助,同一单位此项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资助,用于人员及办公费用,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四)按实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收入给予10%的奖励,同一单位此项奖励每年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客服联系方式3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二)申报单位应有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科研项目。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

      (三)申报单位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固定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

      (四)申报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费用计算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申报单位的运营经费范围为:后勤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行政管理办公费等。


      五、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项目申请书(研发机构项目资助)》(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档,原件为在电脑上按要求填写后打印生成的纸质文件原件(需签字盖章),电子文档为填写后的Word版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签字);

      5.盐田区政府批准、审定的相关文件(包括同意机构设立的文件、审定通过的文件或合作共建的协议);

      6.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7.申报日期前两年度的申报单位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报告(单位盖章),不足2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8.申报日期前1个月内在深圳信用网查询的申报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9.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10.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的原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二)项目材料

      1.申请场租补贴

      场地租用费用产生的票据证明材料(列出材料清单)。

      2.申请研发费用资助

      研发费用支出的证明材料(列出材料清单)。

      3.申请运营经费资助

      运营经费支出的票据证明材料(列出材料清单)。

      4.申请产学研合作项目收入资助

      产学研合作项目合作协议及收款证明(列出材料清单)。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编制封面及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科技创新局。

      (二)受理时间: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三)受理地点:盐田区行政中心6楼621室。

    高新

      七、决定机关

      盐田区科技创新局。


      八、审批程序

      准备材料→提交材料→初审→形成初步方案→按程序报批→公示→发布拨款通知。


      九、审核方式

      评审制。


      十、有效期限

      申报单位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盐田区科技创新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十一、后续管理

      申报单位有义务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区科技创新局将申报单位列入黑名单,不接受其后续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


      十二、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被列入深圳市及盐田区失信“黑名单”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劳资纠纷的;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或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定判决的;

      (六)涉嫌刑事犯罪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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