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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田区资助孵化载体建设和场租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 2020-3-19

    盐田区资助孵化载体建设和场租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或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给予运营方项目建设投资的50%一次性扶持,孵化器最高扶持10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扶持50万元。获得多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仅限享受项目建设政府资助一次。 

        (二)给予运营方实际入驻企业和项目支付租金的30%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25元。

      支持方式:事后政府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客服联系方式3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经过区科技创新局评审认定。

      (三)近一年按时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火炬统计报表。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评审,认定为盐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孵化器运营时间满1年(自首个在孵企业签约入驻起至申报日期);

      2.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有完善的孵化器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器服务机制;

      3.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创业导师2名以上;

      5.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并至少有1家在孵企业获得孵化器的投融资;

      8.在孵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48个月;入驻时距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求,或主要从事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

      (五)众创空间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评审,认定为盐田区级众创空间:

      1.众创空间器运营时间满1年(自首个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签约入驻起至申报日期);

      2.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3.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4.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创业导师1名以上;

      5.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0个,已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不超过24个月;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5家,或每年至少有1家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7.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4场次。

      (六)已获得盐田区配套资助孵化载体市级认定资助的,不得申请本项目的孵化载体建设投资资助。

    孵化器

      五、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项目申请书(资助孵化载体建设和场租项目)》(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档,原件为在电脑上按要求填写后打印生成的纸质文件原件(需签字盖章),电子文档为填写后的Word版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签字);

      5.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6.申报日期前两年度的申报单位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报告(单位盖章),不足2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7.申报日期前1个月内在深圳信用网查询的申报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8.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9.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的原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10.自有房产证明(验原件)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或已在租赁所进行备案登记的有效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及上一年度交纳房租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11.上年度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证明材料(申请区级认定的不需提供)。

      (二)项目材料

      1.申请盐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

      (1)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与3家以上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创业导师名单及介绍;

      (2)孵化器的投融资服务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至少1家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的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3)在孵企业或入驻项目材料,主要包括: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清单(名称、主要业务、成立时间、入驻时间、使用面积、企业资质、融资情况),入驻协议的复印件,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初创企业公章),入驻创业团队项目简介(创业团队负责人签字);

      (4)在孵企业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列出清单);

      (5)众创空间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每年开展不少于4场次的活动方案、议程、照片等。

      2.申请项目建设投资资助

      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项目建设投资的合同及发票,包括装修费、基本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购置费。合同及发票日期应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前2年内,或者申请盐田区级认定的前2年内。

      3.申请租金补贴

      上年度在孵企业或入驻创业项目实际支付给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的场地租金的入账证明以及运营机构开出的发票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编制封面及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科技创新局。

      (二)受理时间: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三)受理地点:盐田区行政中心6楼621室。


      七、决定机关

      盐田区科技创新局。

    资金-

      八、审批程序

      准备材料→提交材料→初审→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按程序报批→对拟资助项目公示→发布拨款通知。


      九、审核方式

      评审制。


      十、有效期限

      申报单位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盐田区科技创新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十一、后续管理

      申报单位有义务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区科技创新局将申报单位列入黑名单,不接受其后续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


      十二、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被列入深圳市及盐田区失信“黑名单”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劳资纠纷的;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或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定判决的;

      (六)涉嫌刑事犯罪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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