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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创业投资机构引荐科技型企业落户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盐田区创业投资机构引荐科技型企业落户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内容
  创业投资机构将最近2年投入股权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引荐到盐田区,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创业投资机构按经核定的项目风险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创业投资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机构
  (1)已在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通过年检。
  (2)工商注册地在深圳市,不限注册地址在盐田区。
  (3)创业投资机构将最近2年内投资500万元以上股权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引荐到盐田区。
  (二)被引荐科技型企业
  (1)落户盐田区满1年并正常经营。
  (2)属于广东省或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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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盐田区科技创新扶持项目申请书(资助创业投资机构引荐科技型企业落户项目)》(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档,原件为在电脑上按要求填写后打印生成的纸质文件原件(需签字盖章),电子文档为填写后的Word版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签字);
  5.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6.申报日期前两年度的申报单位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报告(单位盖章),不足2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7.申报日期前1个月内在深圳信用网查询的申报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二)项目材料
  1.申报单位在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对所投资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度证明文件。包括:申报单位投资协议、入账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3.申报单位所投资科技型企业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所投资科技型企业的近两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两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5.申报日期前两年度的申报单位所投资科技型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报告(单位盖章),不足2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6.申报日期前1个月内在深圳信用网查询的申报单位所投资科技型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7.申报单位所投资科技型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提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编制封面及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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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科技创新局。
  (二)受理时间: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三)受理地点:盐田区行政中心6楼621室。


  七、决定机关

  盐田区科技创新局。


  八、审批程序

  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评审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按程序报批→对拟资助项目公示→发布拨款通知。


  九、审核方式

  核准制。


  十、有效期限

  申报单位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盐田区科技创新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十一、后续管理

  申报单位有义务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区科技创新局将申报单位列入黑名单,不接受其后续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


  十二、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被列入深圳市及盐田区失信“黑名单”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劳资纠纷的;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或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或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定判决的;

  (六)涉嫌刑事犯罪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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