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详情>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首页>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 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发布日期: 2020-6-18

    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问: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规定:(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客服联系方式3

      深圳市至善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至善”)于2012年在深圳成立,自成立之日起我们一直聚焦于“政府资助政策”,研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财税规划”以及“知识产权辅导及策划”、专注于深圳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资助等咨询服务。

      我们向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发展动向预判,企业前期评估剖析落地辅导,并最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应项目申报的一体化科技咨询服务。

      至善成立以来已经为1000多家企业提供了专业的咨询服务,包含电子信息、新能源材料、生物医药、机械制造等在内的各种类型企业,并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


    上一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下一条:关于申报深圳市2020年重大项目计划增补项目的通知
    关闭X
    抱歉,用户名或密码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