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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0-7-6

      随着我国科技型产业发展迅速,特别是进入全面创业时代,创业者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软件企业涌入市场,为了在全新的时代更好更快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其中就有双软认定(现在叫双软评估,但是业内同行还是简称称为双软认定)。双软认定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是对企业品牌资质的提升。所以对软件开发企业来说,进行双软认定也很有必要。

      “双软评估”是“软件产品评估”、“软件企业评估”两项评估的简称。该项服务是在 “双软认定”取消后,协会推出的行业自律服务。2018年1月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标准,统一评估,统一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双软评估”服务。

      

    深圳市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本细则的目的是指导深圳市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工作,为软件企业的评估服务提供评估标准、评估材料要求、评估流程的依据及出具评估证书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软件企业评估标准

      第二条  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我市软件企业评估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我市注册成立且以软件开发及销售或提供软件服务或系统集成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注册成立半年以上,企业总收入5万元以上可申请评估;由原公司剥离的软件公司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则不受成立时间半年以上的限制;

      3、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7、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8、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9、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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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软件企业评估材料

      第三条  软件企业评估由企业自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软件企业评估申报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委托书》;

      4、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5、 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6、 经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或还在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7、 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8、企业申请评估年度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实际成立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但不得少于一个季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9、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

    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10、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11、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材料说明

      1、所有申请表请登录协会的业务系统进行在线填写;

      2、上述材料一式一份A4纸打印或复印(单双面均可);

      3、写有加盖公章的地方及各项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著作权证书、社保证明、审计/专审报告需查验原件。

      第五条  企业如有发生公司名称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相应软件企业评估证书的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企业评估变更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4、变更前评估证书复印件;

      5、上述材料一式一份A4纸打印或复印(单双面均可)。

     审计材料

    第四章  评估流程

      第六条  企业自愿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根据本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受理合格的材料→企业缴评估服务费→评估机构到企业现场考察→进行评估→制证→发证。办理状态企业可登录协会业务系统进行查询。

     

    第五章   软件企业评估办理时限

      第七条  评估机构常年受理软件企业评估申请,每月28日(如遇周未和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集中评估和出具评估证书。如有办理加急的则按相应的加急工作日另行安排出证。

     

    第六章  软件企业评估证书

      第八条  通过评估的企业,评估机构出具《软件企业证书》。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到期后企业可自愿申请新一年度的评估以取得新的证书。证书上标明评估时所用的数据的年份或时间段。

      第九条  企业因办理软件企业评估变更取得的新证书其有效期与变更前证书一致。

      第十条  证书遗失的企业可提交遗失声明申请补办证书。补办的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信息与原证书一致。

      第十一条  评估证书的编号规则如下:

      软件企业评估证书编号组成:地方简称+RQ+年份+顺序号。例如:深RQ-2015-0001。

      第十二条  证书不作为企业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和保证。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二○一六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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