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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宝安区2020年准“四上”企业核查及“四上”企业入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15

    关于开展宝安区2020年准“四上”企业核查及“四上”企业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20﹞35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宝安区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更新维护和准“四上”企业核查工作,确保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应统尽统,决定开展准“四上”企业核查及“四上”企业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和方式

      核查对象:宝安区2020年准“四上”企业核查单位。

      核查方式:1、企业在所在街道自主申报;2、由各街道根据样本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二、核查内容

      单位详细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控股情况、开业(成立)时间、机构类型、从业人员、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单位信息。


      三、核查要求

      根据国家《统计法》规定,如实申报调查内容是每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尽的义务。为确保审核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配合,如实提供核查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将资料交给实地核查的统计工作人员。需提供资料如下: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MLK101-1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无,则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4.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6.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仅工业企业提供);

      7.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市、区发展改革委部门(或工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交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仅工业企业提供);

      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报表(一)报表上报时间需要统一报告期。


      四、核实时间

      第一批:11月18日前;第二批:12月31日前。


      信息来源: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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