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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创业活动资助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 2021-1-4

    创新创业活动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申请创新创业活动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并且是创新创业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创新创业活动的举办地原则上应在龙华区;

      (三)活动出席嘉宾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对创新创业具有引领支撑作用,有助于创业项目及企业对接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资源;

      (四)创新创业活动方案合理可行,对推动龙华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提升影响力具有促进作用;

      (五)创新创业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各项经费需根据资助标准统筹安排、合理预算;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政府资助;

      (六)创新创业活动须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申请创新创业活动政府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龙华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在上一年度举办完成的创新创业活动。

      (二)原则上申请单位须在备案的时间内完成活动,且达到备案申请书中描述的活动规模及影响等。

      (三)同一申请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同一类型的创新创业活动进行资助评审。

      (四)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需通过专家评审,对于评审不合格的活动不予资助,其中评审项主要为:

      1、创新创业大赛活动类型:活动举办的级别、活动承办单位的情况、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情况、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情况、活动在对龙华企业获得投融资方面的成效、活动对促进龙华引入优质企业及企业发展的成效(企业须是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或已获得投融资的)、活动的基本情况、媒体报道情况(包含电视、电台、纸质媒体、网络、微信等新媒体);

      2、除创新创业大赛外的其他活动类型:活动举办的级别、活动承办单位的情况、参与活动的嘉宾的情况(包含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正高职称专家)、参与活动的演讲嘉宾的情况、活动对促进龙华引入优质企业的成效(企业须是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或已获得投融资的)、活动的基本情况、媒体报道情况(包含电视、电台、纸质媒体、网络、微信等新媒体)。

      (五)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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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政府资助标准

      第三条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审和会计审计通过的,给予活动实际产生的组织费(仅含专家及嘉宾邀请费、评审费、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含场地费、设备及布展费、资料印刷及制证费)、安全保障费实际支出50%、不超过50万元的政府资助。每年资助的创新创业活动不超过20场。其中:

      1.餐费是参加活动的专家及嘉宾因举办活动而必须的用餐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2.住宿费是参加活动的专家及嘉宾因活动必须的短暂租住费用,本市专家及嘉宾,原则上不安排住宿;能够于活动结束日返回的外地专家及嘉宾,结束日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3.交通费是指用于参加活动的专家及嘉宾接送。

      4.场地费是指举办活动需租借或使用场地的费用,不可高于该场地该时段的平均租借价格。

      5.其他组织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安全保障费不可高于同类型活动的平均费用。

      申请资助的活动费用,原则上必须是在深圳市内发生的。

      受资助的创新创业活动各项费用的资助标准参照《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龙华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三章 备案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创新创业活动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备案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活动详细方案。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资助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创新创业活动政府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活动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七)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表;

      (八)活动总结材料(包括活动基本情况、参加人员签到表、照片、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主要成效和启示等)。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材料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创新创业活动备案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备案。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备案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备案

      区科技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予以备案,并与拟备案的申请单位签订《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备案协议书》。

      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授权备案成功的申请单位,将“龙华区科技创新局”作为指导单位,申请单位申报的活动名称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方可使用。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备案成功的活动过程进行指导,原则上不参与活动的启动、颁奖等环节,申请单位应在活动过程中切实做好安全、消防、应急处理等各项保障工作,严格把关,并承担活动主体责任。


      第七条 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资助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资助评审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资助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资助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区科技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申请单位需要提供活动总结材料以及第二条中评审项所需材料,并明确邀请嘉宾的回函参与情况、投资机构回函参与情况、创业团队(项目)参与情况、路演项目信息等。区科技主管部门经过审查,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活动拟资助名单。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资助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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