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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重点企业(金融)落户奖励项目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 2021-1-6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重点企业(金融)落户奖励项目操作规程


      为优化辖区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金融类),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本项目扶持范围不含注册地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但经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


      二、政府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政府资助标准

      (一)金融企业总部,按照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引进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等分行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等专营机构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缴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财务公司或村镇银行,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基金销售公司、期货资产管理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及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子公司,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六)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 5 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2‰,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达 10 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实缴募集资金2‰,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该类型机构奖励标准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

      (八)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情况: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属于本规程第三条中所列机构类型;

      2.以申报日期为界,在南山区注册经营不满36个月或迁入南山区不满36个月;

      3.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并在南山区汇总或部分汇总纳税;

      4.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5.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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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本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或组织评审,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资金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复核,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七)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网上提交资料要求: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分公司无需提供)[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若持有上述许可证明需提供)(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说明: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提交,需验原件的请同时提供原件待验。


      七、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于资金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办理拨款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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