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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优质影视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 2021-2-24

    引进优质影视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一) 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 “引进优质影视企业”:

      1.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分两次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落户满一年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落户后五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3亿元,再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 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国际A类电影节奖、奥斯卡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下同)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提名的影视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 原创项目获得国家、省重点电视剧选题的影视企业, 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分别给予100万元、 5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 奖励条件

      1. 基本条件:

      (1) 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 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 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 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

      2.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主营业务为影视 产业;

      (2 )上年度主营业务(影视产业)收入达3亿元;

      (3 )上年度主营业务(影视产业)收入达3亿元,落 户后五年内主营业务(影视产业)收入首次达3亿元;

      (4) 2019年后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或提 名;

      (5) 原创项目2019年后列入国家、省重点电视剧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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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奖励标准

      1.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分两次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落户满一年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落户后五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3亿元,再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 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4. 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提名的影视企业, 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100万元的落户 奖励。

      5. 原创项目2019年后列入国家、省重点电视剧选题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的落户奖励。

      6.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 奖励差额部分。


      (四)申请材料

      1.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市 证明文件(专指境内外上市类落户企业);

      3. 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专指主营业务收入类落户企业);

      4. 所获奖项的证书或文件(专指获奖类落户企业);

      5. 2019年后列入国家、省重点电视剧选题证明文件(专 指原创项目类落户企业);

      6. 迁入宝安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注册地、纳税地变更 证明等);

      7. 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 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 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 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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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批程序

      1.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 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 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应急 管理、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 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 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 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 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取消 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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