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部企业认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总部经济规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南山区打造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的总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本实施办法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满足下列行业产值营收及地方财力条件:
1.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7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900万元;
2.建筑业企业、批发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3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不低于3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500万元;
3.金融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15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700万元;
4.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营业额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300万元;
(二)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
(三)对辖区内经济贡献大,连续2年被评定为“南山区纳税百强”的企业或连续3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1500万元的企业;
(四)注册登记及统计关系在南山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五)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 总部企业从认定后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未通过复核的,取消南山区总部企业资格。
第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征求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资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等单位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再报请区长审批后即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款情形的企业,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第二章 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梯度成长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500强”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不同阶段的奖励按差额进行补贴。
第六条 规模增长奖励
对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连续3年均保持正增长或近3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20%的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奖励金额按照上一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部分再乘以30%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600万元。
第七条 社会型产业用房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扶持
经认定的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绿色通道服务政策
区总部企业作为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凭“绿色通道”企业荣誉证书,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管子女入学、高管人员医疗保健等便利服务。
第十条 人才用房政策
经认定的区总部企业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可按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区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补租。
第十一条 人才突出贡献奖励
对在南山区评定的绿色通道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在南山区形成的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区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可按《南山区支持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关系同在南山区的分公司)及其控股50%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统计数据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南山区地方分成部分。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第十五条 每一总部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本办法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政贡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区总部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享受购房补贴的区总部企业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七条 区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对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区总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扶持政策的,应退还所有获得补贴,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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