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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广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初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16

    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

      根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规定,我市将开展2021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申报认定初审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关于广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定义的企业或机构。

      二、标准条件

      (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

      2. 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3.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

      2. 申报对象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属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其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 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4.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对象应于11月19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认定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材料。

      (二)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项目真实性及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出具初审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组织复核,并在征求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广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经营情况信息表(详见附件1)。

      (二)申报企业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及其母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对照总部型企业的认定条件,结合企业情况作出符合认定条件的说明);申报企业母公司在华投资管理架构图(含投资关系和股权比例,以及佐证材料)。

      (三)申报企业出资凭证(证明企业已实缴注册资本的凭证,如:银行入资凭证、FDI入账登记表等,复印件),为分支机构的,提供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报企业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附注)。

      (五)申报企业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加盖申报企业母公司公章,模板详见附件2)。

      (六)申报企业与授权被管理企业之间管理关系的说明(原件并加盖公章)及佐证材料。

      (七)不少于3家被授权管理企业(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广东以外地区)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中文翻译件),以及正常运营的佐证材料(如:最近半年的纳税证明、员工社保记录、开票记录等)。

      (八)申报企业母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提供复印件及中文翻译原件)。

      (九)申报总部型机构认定的,提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明细及佐证材料。如申报企业实际缴付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并已按上述第(三)项提供佐证材料的,本项可不提供。

      (十)申报企业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合规,并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评估、监督、审计的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一式2份,并附PDF格式文档光盘。

      五、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市商务局

      2.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

      3.受理地址: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308

      请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申报企业经营情况信息表

             2.申报企业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书

             3.承诺书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11月16日

    以上是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广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初审工作的通知,具体跨国公司企业总部认定申报详情咨询电话13312943279

    跨国公司企业总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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