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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申报通知(已更新9省市)

发布日期: 2023-3-20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企业申报工作,近日,四川、浙江、云南、吉林、湖北、广东、上海、海南、新疆印发通知,明确了2023年高新企业认定与管理有关事项。


四川申报时间:

2023年办理两批:

5月15日—6月15日受理第1批企业申报,网上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3日17:00之前,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15日17:00之前。

8月1日—9月15日受理第二批企业申报,网上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3日17:00之前,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15日17:00之前。


浙江申报时间:

“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各地方高新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1日、8月31日。省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9月分别安排第1轮评审;对未通过第1轮评审的企业,于9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10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企业申报。


云南申报时间:

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省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州(市)推荐报送的高新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2023年7月28日和9月29日两批次,第三批次视情况组织。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吉林申报时间:

第1批高新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入“高新企业认定系统”,按要求进行申报。企业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同时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吉林省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纸质申报材料1份。


湖北申报时间:

常年申报、及时审核。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申报时间,并于10月8日前完成申报,各地科技部门于10月11日前完成审核推荐。


广东申报时间:

2023年广东省高企认定申报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开展,全年分3批次受理,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

第1批高企网上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6月20日;

第二批高企网上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7月20日;

第三批高企网上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8月20日。

联系方式:13312943279(微信同号)


上海申报时间:

上海市高新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20日。

上海市高新企业认定采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线上提交材料,受理点形式审查,网上专家评审,认定公示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开展。


海南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6月10日。

光盘提交截止日期:2023年6月17日。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报送截止日期:2023年6月22日。逾期网上系统会自动关闭,请尽量提前做好申报工作。


新疆申报时间:

申请第1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材料上报;

申请第二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材料上报。


                                         

国家高新企业基本条件:

     按照《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高新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

如下要求:

1.Z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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