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财建〔2024〕148 号设有明确的惩戒条款: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 2000 万元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投资总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但未完成绩效目标的,不再安排剩余资金。
项目实行事前立项、事后验收,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决定剩余资金的清算。因此,企业在编制推进计划时,应同时评估投资执行能力与绩效目标的可实现性,避免投资规模与绩效目标设定过高或过低。
该项资金属于带考核的项目资金,性质不同于认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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