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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海洋经济产业扶持计划

    发布日期: 2020-1-8

    深圳市海洋经济产业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1.海洋电子信息。重点支持船舶电子、海洋观测和探测、海洋通信、海洋电子元器件等海洋电子信息设备和产品,以及海洋信息系统与信息技术服务。

      2.海洋生物。重点支持海洋生物育种、海洋生物制品、海洋生物制药产品等。

      3.海洋高端装备。重点支持新型海工装备与特种船舶、高附加值钻井平台配套模块及关键设备、深海探测设备、海洋环保设备和产品等。

      4.邮轮游艇。重点支持中高档游艇等设备和产品,以及游轮游艇服务等。

      5.其他。重点支持海水淡化、海上风电、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海洋生态等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等。

     海洋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政府资助标准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高技术产业化股权资助扶持计划:政府资助资金分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直接资助金额不超过财政股权投资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财政股权资金原则上为社会专业股权机构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财政股权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财政股权投资遵循与合作机构资本“同股同权、共进共退”的原则,入股价格由合作机构确定,共同退出的价格根据市场评估价确定。

      2.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三)高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扶持计划:财政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合同签订日期须为2018年1月1日之后),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高技术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事后资助,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予以下达补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政府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经济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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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三)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承诺≥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申报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2001031000,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入“黑名单”,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项目涉及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的,申报单位应准确、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投资数据。

      (七)各类扶持计划的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等详见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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