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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 2020-1-10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00起至2019年10月31日截止。

      登录后选择办理情形: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资助标准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扶持我市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或者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评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政府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具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能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承担过政府或企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3.与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应用相关合作;

      4.承担过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金融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研究项目。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即系统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方案(证券化理论研究、法律体系、证券化对象、实施路径、可行性研究);

      4.具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能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能力,承担过政府或企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需提供过往知识产权评议的项目委托合同和项目研究报告等佐证材料);

      5.与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应用相关合作(需合作协议、合作总结报告、具体产品方案等相关佐证材料);

      6.承担过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金融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研究项目(需提供研究报告、国家/省委托合同等级佐证材料)。

    知识产权1

      (五)审批程序

      本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

      2.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含7人)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3.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5.与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开展资金拨付;


      (六)不予资助情形

      1.不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申报条件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的;

      5.存在《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形;

      6.存在违反《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七)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申请人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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