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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

    发布日期: 2020-2-26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

      一、概念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的企业进行税收等多项政策支持的企业类型。

      (3)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区别: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领域内的(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且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并具有持续性的研发活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主要是企业依托自身平台,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业务整体解决方案,关键的是开展外包服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向性特征很明显。

      (3)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求有科技研发活动,将自主知产并转为产品或者服务,涵盖范围会宽泛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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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认定条件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2件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7件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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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五)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七)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3)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B. 25%(含)-30%(16分)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E. 10%(含)-15%(4分)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B. 5%(含)-6%(40分)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E. 2%(含)-3%(10分)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B. 25%(含)-30%(40分)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E. 10%(含)-15%(10分)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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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

      (1)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支撑自身产品,有明确的比例要求限制,如销售收入、人员学历、研发人员;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知识产权和研发投入无要求,且离岸外包业务是该类企业的核心限制条件,企业只要为发包方提供提供智力服务,企业有无知识产权不会对其提供的智力服务产生影响。有人员学历限制、业务范围、业务收入有比例限制;

      (3)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科技研发活动,对核心知识产权要求程度略低于高企。有数量限制,人数、年销售额、资产总额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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