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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发布日期: 2020-3-13

    2020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18年9月2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文件,下面至善为大家梳理了2020年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是怎么计算的吧!

     

      政策解读: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一、行业和企业

      (一)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企业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 其他行业

      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建筑 (1)

      二、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活动。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的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注意:不表示上述7项之外的都可以加计扣除。

      (二)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

      1. 企业为获得创新型、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的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2.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

      3. 研发方式:

      委托: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合作: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中研发: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别享有相互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科技2

      三、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①人员构成:研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后勤人员);

      ②聘用形式:企业员工、外聘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临时聘用;

      ③加计扣除范围: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2. 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注意: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等特殊收入应扣减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经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 折旧费用

      ①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可以叠加享受;

      ②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房屋的折旧费、租赁费不能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①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②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费不能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费用

      ①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未列举的不允许计入);

      ②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和(不含其他费用)×10%/1-10%。

     互联网研发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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