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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补贴奖励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 2020-3-24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补贴奖励申报指南

      一、受理条件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后(含当日,下同)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认定的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认定后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申请人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二、发放条件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三)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用人单位申请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三、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

      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

      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二)工作经费。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

     

      四、终止发放

      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奖励补贴终止发放。

    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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