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补贴奖励申报指南
一、受理条件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后(含当日,下同)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认定的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认定后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申请人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二、发放条件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三)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用人单位申请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三、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
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
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二)工作经费。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
四、终止发放
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奖励补贴终止发放。
上一条:2019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指南 | 下一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0年银政企合作贴息拟资助项目的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