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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4-21

    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创意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宝文规[2019]1号)、《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深宝文发[2019]63号),现就开展2020年第二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大型书城运营补贴(补贴时间:2019年度);

      2、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1)专指2018-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至10亿元的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2)企业统计年报的行业代码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文化产业行业代码;

      3、影视作品播出、影视精品奖励:

      (1)专指宝安区申报单位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

      (2)影视作品于2019年9月6日后播出或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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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策依据和申请条件


      大型书城运营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书城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从事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大型书城。

      2.申请资助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营业面积5000㎡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补贴标准和范围

      1.补贴标准:对我区大型书城,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同一书城最多享受3年运营补贴。

      2.补贴范围:大型书城开展自营主营业务(专指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的经营场所。


      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以上。

      (三)奖励标准

      1.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影视作品播出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奖励影视作品播出”:

      1.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2.5万元、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

      (三)奖励标准

      1.电影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2.5万元、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3.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影视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建筑2

      影视精品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五条“引导打造影视精品”:

      1.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的电视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视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的电视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视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4.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影视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6.主要奖项专指获得评选最佳奖项的电影、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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