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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 2021-2-25

    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 “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对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单位给予三年以内、最高 1000 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补贴条件

      1. 基本条件:

      (1) 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 企业注册地及经营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所在地。

      2. 申请补贴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入驻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 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 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零的入驻企业不属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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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补贴标准

      1. 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 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以内、最高 1000 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 房租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在入驻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3. 同一企业最多享受 3 次年度房租补贴。


      (四)申请材料

      1.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申请书》原件;

      2. 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文件或证书;

      3. 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6. 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7. 申请期内已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发票、银行单据等) 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 A4 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 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 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 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应急 管理、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 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5. 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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