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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科技悬赏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9-7

    深圳市科技悬赏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科技悬赏项目的组织管理,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和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悬赏定义】科技悬赏是为解决某一特定领域的技术难题,而专门征集科技创新成果的一种竞争性科技计划。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置科技悬赏项目,聚焦应急类和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类技术难题,以揭榜比拼的方式,向全社会发榜征集技术、产品或解决方案,汇聚国内外科技资源解决科研难题,促进深圳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科技悬赏包括揭榜挂帅、成果兑奖等形式,是一种目标导向的科研组织形式和经费投入机制。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第三条【项目类别】悬赏项目分为以下类别:

    (一)应急类悬赏项目,指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而设置的科研项目;

    (二)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悬赏类项目,指为突破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基础材料和高端装备等技术瓶颈而设置的项目。

    第四条【支持方式设置】科技悬赏项目主要采用“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事前立项、事前资助”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

    第五条【悬赏方、奖金与补助】科技悬赏由政府统筹发布悬赏标的,原则上政府为出资方,由政府落实悬赏奖金、补助或资助,资金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

    科技悬赏鼓励多种悬赏资金筹措方式。

    第六条【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悬赏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科技悬赏项目的管理制度;

    (二)结合深圳产业发展需求,研判技术发展方向;

    (三)调研、征集、遴选、凝练和发布技术需求;

    (四)针对悬赏征集需求,组织需求评审,发布揭榜指南;

    (五)受理项目备案、立项、揭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成果论证,批准项目的立项、变更等事项;

    (六)跟踪、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价;跟踪、检查“事前立项、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资金使用、组织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及资金追偿等工作。

    第七条【产权与使用】科技悬赏项目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研发方所有,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情况下,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悬赏项目的科技成果进行无偿使用。

     

    第二章 科技悬赏流程

    第八条【需求征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结合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需要,面向深圳市内重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政府机构等单位或组织公开或定向征集悬赏需求,具体方式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定。

    需求提出方应当提供悬赏需求的应用场景,承诺给揭榜方提供必要的应用场景支持。

    第九条【标的遴选和发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征集到的需求组织遴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征集的需求进行专家论证,择优确定悬赏标的,发布公告和揭榜(申请)指南。

    悬赏标的包括应用方向、技术指标、悬赏周期、悬赏成果产权归属、奖励条件、悬赏强度等内容。

    第十条【揭榜备案】在悬赏期间,有揭榜意向的揭榜方按照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选择揭榜意向标的,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等内容。

    第十一条【资格要求】揭榜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悬赏项目的揭榜牵头单位原则上为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鼓励国内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作为悬赏项目的揭榜合作单位;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拥有与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相关的科研基础;

    (三)拥有项目研究成果及实现该成果所需技术、产品、方法的知识产权,或取得相应知识产权许可,无知识产权纠纷,因侵权产生的责任由揭榜方自行承担;

    (四)采用联合揭榜的,各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书中应当注明各方研究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等;

    (五)揭榜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记录;

    (六)因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的科技悬赏项目,深圳市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揭榜牵头单位。

    第十二条【技术研发】揭榜方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应当积极与需求提出方或需求应用场景的相关行业用户对接,对悬赏标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落实。

    揭榜方可要求需求提出方或相关行业用户出具对研究成果的用户评价。

    第十三条【研发期限】技术研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揭榜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研发,揭榜方提前完成研发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前论证。如有揭榜方中榜,视为该项目结束悬赏。

    技术研发期内无揭榜方提请对应悬赏项目论证申请的,悬赏项目视为无人揭榜,可以滚动至下期进行。

    第十四条【成果论证/应用验证/市场评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揭榜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通过形式审查的揭榜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完成情况。

    对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悬赏项目,应当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意见、第三方机构检测证明、行业用户评价或应用验证报告等因素,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中榜项目。

    第十五条【成果公示】中榜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使用授权】成果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榜方签订悬赏成果紧急情况下无偿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七条【鼓励在深产业化】科技悬赏鼓励中榜项目在深圳进行成果转化,中榜单位(含合作单位)为深圳市外的,来深圳落地实施成果转化,可享受市、区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事前立项的悬赏说明】对于“事前立项、事前资助”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悬赏项目,其实施流程、资助强度、资金拨付方式参照《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揭榜方(项目申报单位)资格要求、限项要求、成果论证方式、悬赏成果产权与使用权要求等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出资悬赏】科技悬赏项目鼓励深圳企业出资悬赏,由企业落实悬赏资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资企业进行补助。

    深圳企业有意愿出资悬赏的,提交需求的同时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中榜奖金兑现承诺书。

    悬赏方为企业的,揭榜方成员在悬赏方任职或与悬赏方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的,揭榜资格无效。

    出资悬赏的企业,其对悬赏成果的评价,将作为成果论证的重要依据。

    企业出资悬赏的项目,其科技成果的产权与使用权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

     

    第三章 悬赏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管理】“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的悬赏项目,悬赏奖金和补助资金均为事后拨付,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资金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拨付。

    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强度和条件】科技悬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助:

    (一)悬赏出资方为政府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悬赏金额对中榜项目进行奖励,中榜项目在公示结束后予以奖励;

    (二)悬赏出资方为企业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资企业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悬赏金额的50%;悬赏结束后,出资企业根据悬赏约定落实悬赏奖金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申请补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悬出资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定,通过的,一次性给予悬赏补助;

    (三)单个项目奖励或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金额不受上述限制。

    市政府对悬赏项目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评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家咨询与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悬赏项目的课题方向提供决策咨询,对悬赏项目的课题建议、解决方案、悬赏成果、成果转化进行论证,对编制悬赏指南、补助指南建议书提供指导。主持或者参与决策咨询、悬赏项目有关论证,编制指南的委员会成员不得申报相应批次的悬赏项目课题。

    第二十三条【限项管理】悬赏项目不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范围。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需求提出方、悬赏方、揭榜方、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规定适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未尽事项管理】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有效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研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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