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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龙岗区2020年科技项目的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龙岗区2020年科技项目的申报通知

    发布日期: 2020-5-8


    关于开展龙岗区2020年科技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我局研究制定了《龙岗区2020年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配套扶持、科技金融扶持、技术转移交易激励、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扶持、技术标准研制激励)》。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网上填报日期:5月6日-5月27日 纸质材料递交日期:5月6日-5月29日


      二、项目类别及申报条件


      (一)配套扶持项目


      1.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

      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研发中试项目立项扶持;

      (3)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项目获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的,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1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扶持金额

      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200万元配套扶持。


      2.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专项配套扶持

      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申请项目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

      (3)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项目获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的,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1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扶持金额

      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专项扶持,扶持金额 5 亿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 、最高 5000 万元配套扶持;5 亿元(不含)至 10 亿元的,给予最高 1 亿元配套扶持;10 亿元(不含)以上的,给予最高 1.5 亿元配套扶持。配套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建筑工程建设及场地装修。


      3.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配套扶持

      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申请项目获得国家级立项扶持的创新平台;

      (3)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如项目获上级分批次拨付扶持的,可在每笔资金到账后1年内提出配套申请。

      扶持金额

      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扶持的,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 、最高 3000 万元配套扶持,连续分三年平均拨付。


      (二)科技金融扶持


      1.科技金融扶持(科技型企业)

      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通过政府应急转贷、融资租赁、银行保理、金融保险方式获得融资,相关业务已完成;

      (3)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原材料购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生产经营等企业经营活动;

      (4)该笔贷款已正常完成还本付息。

      资助标准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符合“助飞贷”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利息扶持,按不超过企业贷款总额1.5%给予担保扶持,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

      (2)符合“创业贷”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 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利息扶持,按不超过企业贷款总额1.5%给予担保扶持,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利息扶持和担保扶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4)在贷款还清 1 年内提出申请,如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 可分年度申请扶持。


      2.政府应急转贷、融资租赁、银行保理、金融保险扶持

      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申请额度1000万元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

      (3)贷款本息已还清。

      资助标准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50%、单笔最高 50 万元扶持;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技术转移交易激励

      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为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运营单位;

      (3)交易须在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金额按实际履行金额计算;

      (4)交易完成的项目须落户龙岗区。

      扶持金额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平台运营单位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交易履行金额5%、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激励,每年最高激励总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四)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

      申报条件

      1. 依托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5亿元(不含)的,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6%;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或研发费用支出3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须为正增长;
      (4)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近三年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含商标)总数不少于20件,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非自主研发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得超过总量的30%。其中,非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研究等企业,专利数不得低于12件;或首次获得药品临床批件、临床BE备案数不少于3个,或首次获得药品生产批件数不少于2个,或获得新药证书不少于1个。

                                           

       2. 新型科研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型科研机构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民办非企业机构;
      (2)新型科研机构应统筹整合依托单位现有优势资源,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联合开发、产学研合作、项目孵化培育、人才交流等活动,进一步集聚创新要素,开展突破产业技术瓶颈、引领新技术研发与应用、孵化创新型企业等工作;
      (3)新型科研机构拥有研发人员30人以上,高校院所兼职人员不得超过30%。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人数比例30%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4)新型科研机构具备基础研发条件和设施,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800万元(软件类新型科研机构相应的现值不低于400万元);
      (5)新型科研机构正常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产业投资等工作。   

       资助标准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按依托单位实际出资额 ,给予新型科研机构最高1000 万元开办费用扶持,用于支付装修、人员及设备等费用。

      (2)连续五年给予不超过新型科研机构场地租金支出 、 每年最高 100 万元扶持。

      (3)连续五年给予新型科研机构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 、每年 最高 300 万元扶持。


      (五)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扶持

      申报条件

      1.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高等院校;

      2.高等院校已设立支持教师、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专项扶持资金,并制定资金管理、项目评审、项目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

      3.所扶持团队项目为高等院校创新创业、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项目,企业项目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企业正常运营,项目正常开展。

      资助标准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高等院校出资金额最高 1000 万元扶持。高等院校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规程另行制定。


      (六)技术标准研制激励

      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前5名起草单位之一。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注明的“负责起草单位”。如未注明“负责起草单位”,前两名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3)国际标准经专家组核准后作为主导研制单位的。
      3.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4.在技术标准公开发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资助标准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国际标准。

      (1)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 100 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 50 万元激励。

      2.国家标准。

      (1)主导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 60 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 30 万元激励。

      3.行业标准。

      (1)主导行业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 30 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行业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 15 万元激励。

      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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